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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办理时间:
    每周一、三、五正常上班时间。

二、办理时请携带以下材料:
    1、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    2、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    3、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关系证明(户口簿、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)原件及复印件。
    4、住院发票原件。
    5、用血证明(交叉配血报告单)复印件。

三、联系方式:
  金华市献血管理办公室
  地址:金华市青春路200号  金华市中心血站一楼
  电话:0579-82118479

 

、还血报销注意事项:
  1、无论献血者及家庭成员在任何地方用血,都可凭相关材料在献血地按相关规定减免、报销相应部分。
  2、路途较远的,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相关报销手续。

五、申请条件:
    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>办法》相关政策:
  第十八条 公民临床用血,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采集、储存、分离、检验等费用(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)。
  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:
  (一)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,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;不足四百毫升的,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,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;
  (二)献血者的配偶、父母和子女,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,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;
  (三)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,其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;
  (四)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,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;其配偶、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;
  (五)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,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;其配偶、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,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;
  (六)稀有血型的献血者,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;其配偶、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。
  第十九条 献血者及其亲属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,免费部分可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予以核销;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条件的,凭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明、无偿献血证、亲属关系证明和用血收费凭据到献血管理机构报销。